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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巷小学章程
(本章程已于2006年3月经全体教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徐州市公园巷小学
学校地址:徐州市青年路188号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学校在徐州市云龙区文教体局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业期限为六年。
第四条 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五条 办学目标:让每个孩子都拥有一个最佳人生开端,让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教育,让每个孩子都有机会发掘自身潜能。
培养目标:德智双全、身心两健
办学特色:艺术教育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是:求真、崇善、爱美
校规、校风、教风、学风等,可依据本校情况制定。
第七条 学校的校歌是:昕昕朝阳升起东方,万道霞光启示着希望,我们排齐队伍注目校旗,理想在胸中激荡,文明勤奋健美,学风不断发扬,求真崇善爱美,校训铭刻心房,公园巷小学蒸蒸日上,师生团结再创辉煌,让我们高举双手,托起新世纪的太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内设教导处、电教室、教科室、总务处、工会、团支部、少先队等,各处室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正副职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包括校长对学校全面负责,党支部起保证监督作用和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校长对学校全面负责是核心。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学校行政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副校长及其他干部,提请学校党组织讨论和考察。
(三)依据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等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
(六)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确定办学目标。根据办学目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团结依靠广大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努力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
(四)贯彻教学为中心治校原则,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抓好教学常规管理,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
(五)定期召开行政会议,妥善安排好每一阶段工作,抓好重点。
(六)实行分层管理,发挥各处室作用,提高副校长和各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七)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好对教工的奖惩考核。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办好家长学校,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退管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尊重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维护教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观能动性。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在中共云龙区文教体局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保证作用。具体任务是:
(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执行。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学习,开展好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师德水平。
(四)努力做好人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五)讨论研究学校的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制度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参与决策,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协调开展。
(六)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讨论校长对副校长等干部人选的提名或任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七)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八)从政治思想组织方面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开创性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超过半数。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作出决议,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一半通过方能有效。教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通过事关学校全局的改革方案、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五)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按程序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七)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方可修改。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有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重视培养锻炼青年教师。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管理积分名列前茅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完不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力,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先进典型;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的人和事,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和复学、成绩考核、毕业等规定,并认真加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五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教育科研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七条 坚持干部听课制度,校长每学期不少于 节,副校长不少于 节,正副主任不少于 节。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以此为基础适当减少。课外活动时间、节假日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二十九条 精选学生课后作业,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原则上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一小时。
第三十条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义务教育教材,不擅自购买学习辅导资料,乡土教材、自编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标准,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订科学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的体育活动时间,开好学校运动会。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多发病及食物中毒。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三十四条 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开展美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五条 指导好学生课外、校外活动,与学生家庭、社区活动场所等校外机构联系,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严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正确防范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成立家长学校,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育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建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开办校办企业和第三产业,所创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施教区内的学生免收学费,按规定收取杂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给予免、补帮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政策接收一定数量的“择校生”,并按规定收取择校费。
第四十四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主管财务的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四十六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务都要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职责、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报区文教体局核准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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